[案由]
2001年4月,小敏与邓某注销结婚。因双方均系再婚,各自带着一个前次婚姻所生的孩子,家庭关系比拟复杂,所以二人商定婚前各人财富归各人一切,婚后采取“经济共同体”方式,为主,协作为辅。
2003年10月,邓某向小敏借她婚前存款1.5万元现金做卷烟生意,当时签署了借款协议,协议中规则了借款利率和为期1年的借款期限。之后邓某即离家前往云南进货,不料竟一去不返,亲戚朋友都不晓得他的下落。往常已近两年,还款期限早过了。
如今小敏遭遇下岗生活艰难,孩子上学读书也急等用钱。小敏现住的两室一厅单元房是邓某的婚前财富,小敏能不能把房卖掉顶小敏的债?假如这么做行不通的话,小敏该如何讨回借给邓某的1.5万元?
[剖析]
小敏与丈夫邓某签署的财富协议契合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则,因此是合法的,有效的;在此“合法”、“有效“根底上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会遭到法律维护。
往常还债期限已过,而债务人邓某下落不明,小敏作为其妻子和债权人,能够有两种方法停止追讨,现分别引见如下,供小敏选择:
其一,直接向追索借款。只需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,就会立案受理。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,受理后普通会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被告应诉。如公告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仍不应诉时,就会依法作缺席判决。判决生效后,再经债权人申请,就能够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方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。也就是说,假如邓某再无其他不动产可资抵债的话,那他婚前的房屋大约就要成为拍卖对象了。
其二,向申请宣布债务人为失踪人。一旦受理,就会发出寻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。公告期限届满后,假如债务人仍未重新呈现,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,就会据此做出宣布债务人失踪的判决,并同时肯定失踪人财富代管人——依照法律规则,失踪人的财富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别人。法律还规则,“失踪人所欠税金、债务和对付的其他费用,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富中支付”。当小敏以代管人的身份代管了邓某的财富之后,她就能够将代管的财富折抵债款了